广大〔2008〕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经费项目的预算编制、立项、招投标、报销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及学校补充安排的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市财政部门及学校补充安排的除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之外的有专门用途的各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对列入专项经费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要经过项目预算编制、立项、招投标、验收使用、记账报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阶段,实行规范化操作。
(二)目标原则。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完成预定目标,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达成目标的多少是衡量使用效果的主要依据;同时,预定目标应有前瞻性,能在较长时间内发挥效用。
(三)科学合理原则。各部门编制的专项经费预算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按计划用款原则。为确保专项经费用款进度,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使用专项经费,确保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当年完成。
(五)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归口管理、使用的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六)追踪问效原则。各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对专项经费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在程序上需经过前期准备、项目申报、审核、上报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审议通过等阶段。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初选、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组织,并不迟于每年财务处开始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前完成。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经济、事业发展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的资料包括项目经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含电子表格及电子文档),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预算计划及以前年度各部门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对各部门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所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 项目经费申报表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 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 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 财务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分类排序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和学校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当年学校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和学校年度财力状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安排的专项经费预算应上报学校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学校审议通过,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专项必须经过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
第三章 立项和招投标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专项经费预算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应及时下达经费指标到各部门,并与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签订《专项经费任务责任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每项专项经费下达后,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需在1个月内(逢节假日不递延)写出详细的立项、招投标方案报财务处。立项、招投标方案应包括经费使用方向(项目名称)、经费使用理由及具体金额、资金来源、实施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预计实施进度及完工时间等有关内容。
其中,专项经费使用达到国家、省、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需纳入招标管理的,应在财务处办理专项经费的立项确认。立项的要求是:
(一)保证专款专用,并按照市财政部门和学校安排的预算项目立项,不得拆分、变更预算项目;
(二)按计划进度立项,并不得迟于财务处规定的时间,保证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当年完成;
(三)有确定的资金来源,严格按预算立项;
(四)认真填写计划审批表,做到论证理由充分、要素齐全、填写规范,不得涂改、刮擦;
(五)专项经费立项的审批权限参照学校日常经费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需要由设备处、后勤产业处等部门统一承办的采购(或工程)项目,除经费项目负责人签批外,还应有承办部门负责人的签批;对需要由审计处审核的基建和修缮工程等项目还应有审计处加具的审计意见或备案说明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已在财务处办理专项经费立项确认的,不得变更计划审批表内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凡是牵涉到主体内容(如:设备或工程名称、经费来源、金额等)变更的,均须重新立项,并将原计划审批表交回财务处加注作废。
第十七条 招投标的管理统一归口学校招标办负责,由招标办按照审批手续齐备的专项经费计划审批表组织招投标工作。有关招投标的具体管理按照招标办制定的程序和规定执行,并不得违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由招标办组织办理,合同的签订应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办对学校所有招投标项目的计划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并定期将合同正本、计划审批表和中标通知书各一份提供给财务处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照合同条款、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用款计划、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专款专用,并按照市财政部门和学校安排的预算项目使用,不得变更预算项目;
(二)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财务制度和经费报销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按国家、省、市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妥善保管专项经费报销的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应在当年完成。对当年安排尚未完成项目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再由财务处统一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财务处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经费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对各专项经费项目的执行和采购情况进行调查时,各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按财务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陪同勘察施工现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应对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因专项经费使用部门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进行核实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和财务处要对专项经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结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专项资金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专项经费任务责任书
附件
专项经费任务责任书
为明确专项经费管理目标,加强专项经费负责人责任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管理水平,强化学校的管理力度,确保各项专项经费任务的顺利完成,向各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签订专项经费任务责任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明细表附后):
2、归口管理部门:
3、责任人: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根据专项经费预算计划用途使用经费,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于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写出详细的立项、招标方案,确保各专项经费在4月底前进入招标程序(未进入程序的应做出说明,未做说明的由财务处调整处理),并在10月底前完成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的合同签订。
3、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廉政的要求和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4、本着“实用有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专项经费使用的效益性,并按要求在次年1月底前对项目支出及其效益作自我绩效评价。
5、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它未明确事宜见《广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因归口管理部门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专项经费资金损失,或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由学校监察处核实查处。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财务处、监察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各执一份,作为考核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的依据之一;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由监察处和财务处共同监督执行,如遇有责任人员变更,须另行签订本责任书。
广州大学 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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