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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管理工作补充规则
2017-06-01 11:23   审核人:

广大[2008]210号

 

为贯彻落实《印发〈广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大〔2008〕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校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则:

一、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广州大学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所有申报的专项项目要严格执行《广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穗财预[2004]123号),信息化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08]41号),进口设备购置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公务用车购置执行《关于加强公务用车采购管理的通知》。

二、预算编制的资料应合法、真实,不能以不合法或虚假材料、数据骗取专项资金。

三、专项经费预算一经学校审议通过,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专项必须经过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终止、调整预算。

四、专项经费下达后,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与学校签订《专项经费任务责任书》,并及时上报年度用款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保证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保证当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完毕。

五、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引进及师资培训费等消耗性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4]145号)和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要求及时下拨经费。

六、专项经费使用达到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要纳入招标管理的,应按照学校招投标工作程序,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穗财采[2006]287号)、《关于市直单位一般会议实行协议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07]10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采[2008]15号)、《关于严格限制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通知》(穗财采[2007]167号)和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或规定与国家、省、市的规定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省、市的规定。

七、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广州大学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其中,需要由设备处、后勤产业处等部门统一承办的采购(或工程)项目,除经费项目负责人签批外,还应有承办部门负责人的签批。需要由审计处审核的基建和修缮工程等项目还应有审计处加具的审计意见或备案说明。需招标或签订了合同的项目,还必须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八、消耗性专项经费中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不需要纳入招标管理的(如差旅费、老师为提高自身素质继续学习的学费、未达招标标准的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其使用报销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专项经费的使用报销规定执行。

九、专项经费的使用报销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批准变更的条件按照本补充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报销手续按照合同条款、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和学校的关于专项经费使用报销规定办理。

十、专项经费的使用报销应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报销资料,并符合专项经费审批权限要求。报销资料一般包括广州大学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报销单、销售发票(或工程发票)、合同、设备验收单、设备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或结算报告)、工程款划拨申请书、审计意见书(包括预审及结算审计)、中标通知书、立项计划审批表、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及相关批文等。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手续费发票、手续费明细表(须加盖供货方公章)、报关单、外汇买卖水单、国外提供货物的公司的发票等。

十一、按照《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穗财库[2004]2994号)及市财政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国库支付的专项经费项目,在报销时,除应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报销资料原件外,还应提供复印件一整套(复印件必须加盖经办部门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经办部门填写)、专项支出用款申请书(财务处填写)。

十二、对进口产品的购置除执行国产设备购置规定外,还应符合《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

十三、对基建和修缮工程、信息化等项目,其使用报销除应符合一般专项经费的使用报销规定外,还应符合《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技[2002]26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01]1142号)以及《关于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第三方测评机构资格的通知》(穗信息化字〔2007〕41号)的要求。

十四、对需国库支付的专项经费的使用报销除执行学校一般专项经费报销规定外,财务处内部的专项经费管理员审核报销资料后,交由网上管理员审核并完成网上填录工作,再由财务科长复核后上报国库支付局办理支付。

十五、银行保函及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退还。按照合同规定,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规定条件后办理,办理时应提供供货方出具的书面退还申请(加盖公章)、验收报告、合同、履约金(质保金)支付表、收据等。

十六、财务处预算科审核后的专项经费报销资料,交财务处会计科审核人员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并经会计科复核人员复核后,属于授权支付的方可在出纳柜台办理款项支取手续;属于国库直接支付的则由经费使用部门经办人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即可,不再支付款项。

与专项支付相关的凭证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由财务处会计科归档保管,保管一定期限后按学校规定统一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十七、专项经费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与会计科核对专项经费的账务与自己的台账是否相符;并对专项经费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处理。

十八、经费指标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市财局核对专项经费指标的下达和使用情况,并及时跟进落实指标。

十九、对当年安排尚未完成项目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再由财务处统一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财务处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虚报或瞒报绩效评价资料,对绩效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要追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十一、本补充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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