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2023〕7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济业务报销的审核、票据管理等工作,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处”)提醒校内各单位在选择供货商或第三方代理商(机构)购买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等支出性业务,自2023年2月4日起,请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处在办理上述经济业务购买的商品报销时,业务经办人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上查验结果作为报销凭据,若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报销而造成无法报销,由业务经办人负责承担。(详细情况可按照财务审核人员的要求办理)。
(2)建议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便于学校加强抵御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能力。
(3)严格按照校内集中采购与零散采购管理的要求,通过正规的采购销售渠道,使用公务卡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购货。
附件:《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与相关规定的说明》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